


赠予合同民事判决书
编辑:2026-01-13 17:20:33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 黑××民初××号
原告:王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波,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某, 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
王某某诉唐某某、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 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波、唐某某委 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确认刘某某向唐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二、判令唐某某向王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9万余元;
三、诉讼费由唐某某承担。事实及理由:王某某与刘某某是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对共同财产无特别约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 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然而、唐某某与刘某某存在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在此期间,刘 某某未经王某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唐某某。经核算,唐某某至少尚欠9万余元未予返还。刘某某与唐某某发生婚外 情,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且刘某某 的赠与行为未经王某某同意和追认。依据民法典第153 条、第157 条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唐某某因无效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属 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唐某某辩称,王某某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在刘某某与唐某某 交往期间,刘某某给付唐某某的钱款性质不都是赠与,其中一部分钱款用于委托唐某某为刘某某购买衣物首饰等,价款合计9千余 元(衣物××元+表××元)。另外,唐某某并未全额接受第三人的赠与,其中很大一部分都返还给刘某某,返还金额合计 3万余元。综上所述,唐某某替刘某某购买衣物、手表的价款 及巳经退还刘某某赠与钱款数额合计4万余元(××元 +××元),应从刘某某实际赠与和交付唐某某钱款的总额中扣除,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中不合理部分 。
刘某某述称,唐某某说的不属实,没有给刘某某买衣物和表。
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王某某与刘某某的结婚证,本院 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
证据一、王某某提交唐某某与刘某某通话录音、唐某某曾经使 用的微信中收藏的与刘某某发生××事实的视频资料以及对该 微信中收藏的笔记内容的录屏,证明唐某某与刘某某存在××事实,该微信由刘某某实名注册后给唐某某使用,作为二人专属联系渠道。此微信昵称为“××”,现微信号被唐某某改名为 “×××”。唐某某将二人交往过程中自己的心情感受以笔记的形式记录在此微信收藏中,并且收藏了大量二人××视频。 唐某某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二人何时开始发生××事实,录屏只能证明唐某某偶尔曾使用过刘某某实名注册的微信, 不能证明唐某某使用该微信给自己转账钱款的具体数额。刘某某质证认为唐某某在×年×月到×年×月都在使用上述微信, 刘某某给该微信备注的是“××”,二人互相转账都是唐某某收的。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关于刘某某、唐某某二人存 在婚外情关系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刘某某作为微信昵称“××” 的实名注册人随时可以登录、操作、使用该微信,唐某某与刘某某通话录音中亦未对持续使用该微信予以认可,故对将该微信交由唐某某使用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证据二、王某某提交刘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查询账户明细两 份、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两份、微信截图一份,证明刘某某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向唐某某转账9×× 元,通过农行向唐某某 转账9××元,在“大商”给唐某某购买手表在农行卡中消费 5××元。刘某某给唐某某购买手表的事实,唐某某在微信“××”××年××月××日的收藏中有文字记录。唐某某对银行转账记录真实性认可,对手表消费5××元不认可。该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三、王某某提交××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 刘某某微信(微信号“××”, 微信昵称“××”)的 完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一份、微信个人信息截图三份、附加手写整理的支出及收入明细表,证明刘某某微信(微信号 “××”, 微信昵称“××”)与唐某某微信(微信号 “××”, 微信昵称“××”,备注“××”)之间 的的转账、扫码交易记录,其中刘某某支出共计2××元,收入共计2××元,差额4××元唐某某未予返还。刘某某对该 组证据无异议,唐某某质证认为微信交易证明仅能够证明以刘某某名义注册的两个微信之间相互转账,具体数额多少与唐某某无 关,“××”微信个人信息截图能够证明是刘某某实名注册并使用,其余两份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并不能证明唐某某使用或注册的 相关信息,唐某某对该两个微信的转账不知情也不认可。本院对 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因刘某某作为实名注册人随时可以登 录、操作、使用该微信,无法确定该微信的转账交易全部由唐某某操作,故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证 据 四 、 王某某 提 交 唐 某某 使 用 的 微 信 ( 微 信 号 “××”,微信昵称“××”)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 明刘某某注册的微信由唐某某使用,并且与刘某某微信(微信号 “××”, 微信昵称“××”)之间有支出和收入往来, 完整的数据在刘某某微信(微信号 ××”, 微信昵称 “××”)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中可查询。刘某某对该组证据 无异议。唐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唐某某没 有使用微信名“××”的微信用于消费,该部分消费实际操作人 是刘某某。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因刘某某作为实名 注册人随时可以登录、操作、使用该微信,无法确定该微信完全 交由唐某某使用,故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证据五、王某某提交刘某某微信(微信号 “××”,
微信昵称“××”)付款记录截图一份、唐某某微信(微信号 “××”, 曾用昵称“××”)主页截图一 份、附加手写整理的明细表,证明刘某某给唐某某微信扫码支付共 计17笔,金额2××元,全部支付记录在刘某某微信完整支付 交易明细中可以体现。刘某某无异议,唐某某对2022年×月×日 转账8××元及××年×月×日转账××元不认可,没有转 到唐某某账户,其余转账认可。该组证据与刘某某微信交易明细 证明能够互相印证,唐某某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六、唐某某提交微信(微信号 “××”, 曾用昵 称“××”)交易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4 页,证明唐某某通过自己微信向第三人刘某某微信转账返还赠与款3××元的事实,其中有两笔是通过王××转给“××”的。 王某某、刘某某对王××的微信××年×月×号两笔520元转账不认可,交易对方体现的“××”不是刘某某“××”的微 信,刘某某“××”微信与王××不是好友,可能是唐某某将 别人的微信号备注成“××”,不确定是不是将“××”备注成 “××”。刘某某与王××不认识,并且王××是唐某某的丈夫, 刘某某不可能与王××之间添加微信或者转账。通过刘某某完整 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根本就没有××年×月×日两笔520 元的收入。对唐某某微信消费支出明细中2022年×月×日与交 易对方标注为“××”的支出1××元不予认可,该备注“××”是唐某某将“××”的微信备注成了“××”,交易方 式是转账,说明唐某某与交易对方添加了好友,而实际上“××”的微信与唐某某个人微信号“××” 的微信是没有 添加好友的,双方之间往来全是通过扫码支付,该笔1××元是 唐某某用自己使用的“××” 与唐某某自己使用的“××”之间的转账,在王某某提供的刘某某名下注册的“××”能找 到该笔转账收入。对其余款项没有异议,与王某某提供的微信扫码 支出部分可以冲抵。本院经与刘某某昵称“××”微信个人交易明细核对,唐某某提供的所有的转账款项在刘某某微信交易明 细中不存在,所有的扫码支付款项与刘某某微信交易明细能相互 印证,故对该组证据中转账款项不予采信,对扫码支付款项内容 予以采信。
证据七、唐某某提交购买服装收据11张、微信聊天记录,证 明唐某某受刘某某委托为其购买价值8××元的衣物及1,6××元 的手表的事实。王某某、刘某某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证 明目的均有异议。该组证据中部分为复印件,文字模糊,且不能 证实衣物、手表为刘某某所用,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唐某某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刘某某 存在婚外情关系。××年××月××日,刘某某尾号为××的中国 农业银行账户在大商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新玛特购物消费 5××元;××年××月××日,该账户向唐某某尾号××的账户转账9××元。××年××月××日,刘某某尾号为××的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向唐某某尾号××的账户转账7××元; ××年××月××日,该账户向唐某某尾号××的账户转账2××元 。 刘 某某使 用 的 微 信 昵 称 为 “ ×× ” , 微 信 号 为 “××”, 由其本人实名注册。唐某某使用的微信号为 “××”, 曾用昵称“××”,由其本人实 名注册。刘某某微信号为“××”(微信昵称“××”)的微信交易明细证明中,向“××”扫码支付共计 17笔,金额2万余元。唐某某微信号为 “××” ( 曾 用昵称“××”)的微信交易明细证明中,向“××”扫码支付2万余元。另查明,刘某某另有实名注册微信,昵称为“××”,微信号 “××” 。 该微信收藏中,有刘某某与唐某某的大量××视频及心情笔记等内容。
本院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夫妻 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刘某某未 经王某某许可,擅自将财产赠与婚外恋对象唐某某,违反公序良俗, 侵害了王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王某某有权主张赠与无效, 唐某某因该赠与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刘某某向唐某某赠与 的财产有:1.刘某某向唐某某的银行转账,计算为9千余元 +7千余元+2千余元=1万余元:2.刘某某微信(微信号 “××”) 向唐某某微信(微信号“××”) 的扫码付款2万余元,王某某同意与唐某某向刘某某的扫码付款 2万余 元冲抵,冲抵后差额为2万余元-2万余元 =4千余元;3.刘某某为唐某某在大商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新 玛特购买手表支付5千余元,与唐某某收藏的笔记内容一致, 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合计2万余元,唐某某应予返还。关于 王某某主张的刘某某微信号 “××” 向“××”的微信 转款,其提供的“××”微信收藏中的××、唐某某与刘某某电话录音,不足以证实“××”微信由唐某某持续占有使用, 刘某某作为该微信实名注册人随时可以登录、操作、使用该微信, 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该微信的交易往来全部由唐某某操作,故对该 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刘某某向唐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 、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某2万余元;
三 、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一应当按照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千余元,减半收取10,39.6元,由唐某某负 担322.98元,余款王某某自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 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二0二四年 月二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凌 晨

赠予合同民事判决书
编辑:2026-01-13 17:20:33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 黑××民初××号
原告:王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波,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某, 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
王某某诉唐某某、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 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波、唐某某委 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确认刘某某向唐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二、判令唐某某向王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9万余元;
三、诉讼费由唐某某承担。事实及理由:王某某与刘某某是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对共同财产无特别约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 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然而、唐某某与刘某某存在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在此期间,刘 某某未经王某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唐某某。经核算,唐某某至少尚欠9万余元未予返还。刘某某与唐某某发生婚外 情,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且刘某某 的赠与行为未经王某某同意和追认。依据民法典第153 条、第157 条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唐某某因无效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属 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唐某某辩称,王某某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在刘某某与唐某某 交往期间,刘某某给付唐某某的钱款性质不都是赠与,其中一部分钱款用于委托唐某某为刘某某购买衣物首饰等,价款合计9千余 元(衣物××元+表××元)。另外,唐某某并未全额接受第三人的赠与,其中很大一部分都返还给刘某某,返还金额合计 3万余元。综上所述,唐某某替刘某某购买衣物、手表的价款 及巳经退还刘某某赠与钱款数额合计4万余元(××元 +××元),应从刘某某实际赠与和交付唐某某钱款的总额中扣除,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中不合理部分 。
刘某某述称,唐某某说的不属实,没有给刘某某买衣物和表。
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王某某与刘某某的结婚证,本院 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
证据一、王某某提交唐某某与刘某某通话录音、唐某某曾经使 用的微信中收藏的与刘某某发生××事实的视频资料以及对该 微信中收藏的笔记内容的录屏,证明唐某某与刘某某存在××事实,该微信由刘某某实名注册后给唐某某使用,作为二人专属联系渠道。此微信昵称为“××”,现微信号被唐某某改名为 “×××”。唐某某将二人交往过程中自己的心情感受以笔记的形式记录在此微信收藏中,并且收藏了大量二人××视频。 唐某某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二人何时开始发生××事实,录屏只能证明唐某某偶尔曾使用过刘某某实名注册的微信, 不能证明唐某某使用该微信给自己转账钱款的具体数额。刘某某质证认为唐某某在×年×月到×年×月都在使用上述微信, 刘某某给该微信备注的是“××”,二人互相转账都是唐某某收的。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关于刘某某、唐某某二人存 在婚外情关系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刘某某作为微信昵称“××” 的实名注册人随时可以登录、操作、使用该微信,唐某某与刘某某通话录音中亦未对持续使用该微信予以认可,故对将该微信交由唐某某使用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证据二、王某某提交刘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查询账户明细两 份、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两份、微信截图一份,证明刘某某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向唐某某转账9×× 元,通过农行向唐某某 转账9××元,在“大商”给唐某某购买手表在农行卡中消费 5××元。刘某某给唐某某购买手表的事实,唐某某在微信“××”××年××月××日的收藏中有文字记录。唐某某对银行转账记录真实性认可,对手表消费5××元不认可。该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三、王某某提交××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 刘某某微信(微信号“××”, 微信昵称“××”)的 完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一份、微信个人信息截图三份、附加手写整理的支出及收入明细表,证明刘某某微信(微信号 “××”, 微信昵称“××”)与唐某某微信(微信号 “××”, 微信昵称“××”,备注“××”)之间 的的转账、扫码交易记录,其中刘某某支出共计2××元,收入共计2××元,差额4××元唐某某未予返还。刘某某对该 组证据无异议,唐某某质证认为微信交易证明仅能够证明以刘某某名义注册的两个微信之间相互转账,具体数额多少与唐某某无 关,“××”微信个人信息截图能够证明是刘某某实名注册并使用,其余两份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并不能证明唐某某使用或注册的 相关信息,唐某某对该两个微信的转账不知情也不认可。本院对 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因刘某某作为实名注册人随时可以登 录、操作、使用该微信,无法确定该微信的转账交易全部由唐某某操作,故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证 据 四 、 王某某 提 交 唐 某某 使 用 的 微 信 ( 微 信 号 “××”,微信昵称“××”)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 明刘某某注册的微信由唐某某使用,并且与刘某某微信(微信号 “××”, 微信昵称“××”)之间有支出和收入往来, 完整的数据在刘某某微信(微信号 ××”, 微信昵称 “××”)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中可查询。刘某某对该组证据 无异议。唐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唐某某没 有使用微信名“××”的微信用于消费,该部分消费实际操作人 是刘某某。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因刘某某作为实名 注册人随时可以登录、操作、使用该微信,无法确定该微信完全 交由唐某某使用,故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证据五、王某某提交刘某某微信(微信号 “××”,
微信昵称“××”)付款记录截图一份、唐某某微信(微信号 “××”, 曾用昵称“××”)主页截图一 份、附加手写整理的明细表,证明刘某某给唐某某微信扫码支付共 计17笔,金额2××元,全部支付记录在刘某某微信完整支付 交易明细中可以体现。刘某某无异议,唐某某对2022年×月×日 转账8××元及××年×月×日转账××元不认可,没有转 到唐某某账户,其余转账认可。该组证据与刘某某微信交易明细 证明能够互相印证,唐某某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六、唐某某提交微信(微信号 “××”, 曾用昵 称“××”)交易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4 页,证明唐某某通过自己微信向第三人刘某某微信转账返还赠与款3××元的事实,其中有两笔是通过王××转给“××”的。 王某某、刘某某对王××的微信××年×月×号两笔520元转账不认可,交易对方体现的“××”不是刘某某“××”的微 信,刘某某“××”微信与王××不是好友,可能是唐某某将 别人的微信号备注成“××”,不确定是不是将“××”备注成 “××”。刘某某与王××不认识,并且王××是唐某某的丈夫, 刘某某不可能与王××之间添加微信或者转账。通过刘某某完整 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根本就没有××年×月×日两笔520 元的收入。对唐某某微信消费支出明细中2022年×月×日与交 易对方标注为“××”的支出1××元不予认可,该备注“××”是唐某某将“××”的微信备注成了“××”,交易方 式是转账,说明唐某某与交易对方添加了好友,而实际上“××”的微信与唐某某个人微信号“××” 的微信是没有 添加好友的,双方之间往来全是通过扫码支付,该笔1××元是 唐某某用自己使用的“××” 与唐某某自己使用的“××”之间的转账,在王某某提供的刘某某名下注册的“××”能找 到该笔转账收入。对其余款项没有异议,与王某某提供的微信扫码 支出部分可以冲抵。本院经与刘某某昵称“××”微信个人交易明细核对,唐某某提供的所有的转账款项在刘某某微信交易明 细中不存在,所有的扫码支付款项与刘某某微信交易明细能相互 印证,故对该组证据中转账款项不予采信,对扫码支付款项内容 予以采信。
证据七、唐某某提交购买服装收据11张、微信聊天记录,证 明唐某某受刘某某委托为其购买价值8××元的衣物及1,6××元 的手表的事实。王某某、刘某某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证 明目的均有异议。该组证据中部分为复印件,文字模糊,且不能 证实衣物、手表为刘某某所用,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唐某某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刘某某 存在婚外情关系。××年××月××日,刘某某尾号为××的中国 农业银行账户在大商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新玛特购物消费 5××元;××年××月××日,该账户向唐某某尾号××的账户转账9××元。××年××月××日,刘某某尾号为××的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向唐某某尾号××的账户转账7××元; ××年××月××日,该账户向唐某某尾号××的账户转账2××元 。 刘 某某使 用 的 微 信 昵 称 为 “ ×× ” , 微 信 号 为 “××”, 由其本人实名注册。唐某某使用的微信号为 “××”, 曾用昵称“××”,由其本人实 名注册。刘某某微信号为“××”(微信昵称“××”)的微信交易明细证明中,向“××”扫码支付共计 17笔,金额2万余元。唐某某微信号为 “××” ( 曾 用昵称“××”)的微信交易明细证明中,向“××”扫码支付2万余元。另查明,刘某某另有实名注册微信,昵称为“××”,微信号 “××” 。 该微信收藏中,有刘某某与唐某某的大量××视频及心情笔记等内容。
本院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夫妻 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刘某某未 经王某某许可,擅自将财产赠与婚外恋对象唐某某,违反公序良俗, 侵害了王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王某某有权主张赠与无效, 唐某某因该赠与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刘某某向唐某某赠与 的财产有:1.刘某某向唐某某的银行转账,计算为9千余元 +7千余元+2千余元=1万余元:2.刘某某微信(微信号 “××”) 向唐某某微信(微信号“××”) 的扫码付款2万余元,王某某同意与唐某某向刘某某的扫码付款 2万余 元冲抵,冲抵后差额为2万余元-2万余元 =4千余元;3.刘某某为唐某某在大商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新 玛特购买手表支付5千余元,与唐某某收藏的笔记内容一致, 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合计2万余元,唐某某应予返还。关于 王某某主张的刘某某微信号 “××” 向“××”的微信 转款,其提供的“××”微信收藏中的××、唐某某与刘某某电话录音,不足以证实“××”微信由唐某某持续占有使用, 刘某某作为该微信实名注册人随时可以登录、操作、使用该微信, 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该微信的交易往来全部由唐某某操作,故对该 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刘某某向唐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 、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某2万余元;
三 、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一应当按照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千余元,减半收取10,39.6元,由唐某某负 担322.98元,余款王某某自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 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二0二四年 月二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凌 晨







